高雄紅毛港開發簡介

高雄紅毛港開發簡介
發表時間 2016/11/14 10:40
閱讀人數 3806
作者 楊惟婷
  紅毛港原屬高雄縣小港鄉行政轄區,現今位於高雄市的東南端,紅毛港遷村提升了高雄港的競爭力,進而帶動高雄市的發展以及維護居民的權益。目前臺北市政府為推動社子島開發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積極進行社子島地區相關計畫研擬與推動,為改善地方環境的同時,兼顧居住正義,研擬妥適之拆遷安置措施,期能藉由參訪高雄市紅毛港,學習其方法與經驗,激盪出更適合社子島地區之作法。

紅毛港遷村緣由

        民國47年高雄港為全球重要港口之一,整體產業快速發展下使高雄港第一港口已不敷使用,需另闢港口以因應所需。因此於民國57年期間因高雄港擴充貨櫃碼頭之需要,位於高雄市東南側的紅毛港被劃設為臨海工業區範圍,實施禁限建。後於民國64年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逐步研擬「大林商港區預定地遷村計畫」,開始為二港口找尋腹地,以擴建日益繁榮的高雄港。行政院於民國68年正式核定紅毛港為港區範圍,遷村作業正式開始。

遷村計畫三部曲

【第一次修正計畫決定遷村基準日】
        紅毛港推遷村推動初期,當地居民的意願不高,民國77年發動第一次抗議,要求改善當地鄰近工廠造成之汙染問題。為儘早解決居民遷村之爭議,乃提出拆遷補償與房租津貼等相關辦法。78年7月28日辦理土地徵收公告,且做為所有補償遷村基準日,並於同年9月11日經行政院同意,完成第一次的修正計畫。

【第二次修正計畫安置地點確定】
        第一次修正計畫後,居民對於遷村的地點與補償標準提出許多意見,加上高雄市已無大面積未開發土地可供安置,因此高雄市政府多次與台糖公司協調,希望以前鎮區崗山仔農業區及毗鄰之高雄縣鳳山市牛寮、中崙貨物轉運專用區等土地興建國宅作為安置地點,獲行政院長裁示請台糖公司配合區段徵收之開發,提供遷村用地。由於遷村地點更改,於是進行第二次紅毛港遷村計畫修正,81年經行政院核定原則同意。

【第三次修正計畫為遷村作業打基礎】
        由於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與遷村補助對象有直接的關係,在第二次修正計畫後,房屋所有權人認定的問題逐漸浮現出來,因此推動第三次的修正計畫,並針對彙編安置對象規定與訂定補償救濟等規定進行討論與修正,此次修正計畫訂定後奠定了遷村作業的基礎依據。

安置內容

        紅毛港多元配套安置方式如下:
【土地安置戶】
        針對土地安置戶,共有四種安置方案,分別為配售26坪土地、遷購國宅、輔購民間成屋及等值現金補貼。

1.配售26坪土地:每戶以優惠價格配售26 坪土地,供居民抽籤選地總戶數達1,800 戶,原紅毛港海汕國小也遷入本區,紅毛港的再生將以此地為重心。

2.遷購國宅:總戶數為600 戶,由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住宅發展處提供楠梓、左營、前鎮及小港四區九個國宅社區供紅毛港居民選購,每戶除補助購宅款78 萬元外,並提供優惠貸款。

3.輔購民間成屋:輔購案達1000 戶,每戶可領取76 萬元購屋補助款。

4.等值現金補貼:補助名額亦為1000 戶,每戶可領取111 萬元。

【集合住宅安置戶】
        針對配售集合住宅安置戶,共有三種安置方案,包括配售集合住宅、輔購民間成屋及等值發放現金。配售集合住宅及輔購民間成屋針對不同坪數大小( 20坪、30坪與40坪),均有不同優惠利息補貼差額貸款額度。

【不具安置資格遷村戶】
        自動搬遷救濟金或自動遷出獎勵金:紅毛港居民於94 年8 月1 日設有「戶」者,且於規定時間內全戶遷出紅毛港地區,還可領取「自動搬遷救濟金」(10萬元)或「自動遷出獎勵金」(3 萬元)。

社子島居民安置之參考

        參採前述紅毛港經驗,針對遷村居民分別有土地安置、集合住宅安置戶及不具安置資格遷村戶之3種安置措施,現階段社子島地區安置方案,則規劃安置原則以先安置後拆遷、分期分區辦理、多元彈性安置及規劃配套措施為主;其中,多元安置方式包括承購專案住宅、承租專案住宅或公共住宅及協力造屋,同時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如關懷地區內弱勢族群進行訪查。本局仍針對安置方式之適宜性持續性討論與調整,亦積極與居民協調溝通,並參採前述紅毛港經驗作為借鏡,且多加考量適切性,尊重多元文化,落實在地溝通協調,關懷弱勢照顧,期能提高市民參與意願,使社子島地區成為生態智慧新典範。

資料來源

1.翁浩建(1999)。紅毛港舊聚落地區基礎概況介紹。 高雄,高雄市文化局。

2.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1985)。高雄,高雄市政府。

3. 紅毛港遷村與再造(2009)。「高雄市升格直轄市 30 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高雄市政府。

4.紅毛港文化園區(2016)。紅毛港園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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