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新措施-建物第一次測量得免檢附共有部分協議書

便民新措施-建物第一次測量得免檢附共有部分協議書
發表時間 2019/06/18 13:04
閱讀人數 3849
作者 楊舒涵
為簡政便民,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時,倘申請人依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規定所檢附之專共用圖說,已明確標示各全部共有或一部共有範圍並得據以辦理轉繪時,得免再檢附共有部分切結書或協議書。

圖說標示大小公 產權登記有保障

為保障民眾購屋權益及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於103年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全部共有 (俗稱大公)」及「一部共有 (俗稱小公)」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再於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補充規定,未區分「大小公」則認定該共有部分為「大公」。過去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需檢附共有部分切結書或協議書,地政機關再依切結書所示權利範圍,測繪登記建物共有部分為「大公」或「小公」。現因內政部新規定,地政登記機關可直接依據專共用圖說標示之公寓大廈公共設施使用範圍,辦理測繪登記,以確保公共設施產權清楚明確,避免日後交易、使用糾紛,民眾產權有保障。

免附協議書便民新措施

故本市為簡化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原需檢附之文件,凡103年3月12日後申請建築執照者,專共用圖說皆應已標明「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範圍,得免附部分切結書或協議書,而地政機關也將依法依申請人所附之專共有圖說進行測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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