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定型化契約統一裁罰基準8/1上路

不動產定型化契約統一裁罰基準8/1上路
發表時間 2017/08/14 16:05
閱讀人數 1863
作者 賀小慧

  地政局為健全房市,維護交易安全,近年致力推動各項管理制度之精進,因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使用之契約種類眾多,影響民眾權益其鉅,為管理業者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之各類不動產定型化契約,乃積極研訂統一裁罰基準,並自8月1日起生效,以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統一裁罰已訂法  累犯違規加重罰

     不動產交易之定型化契約種類眾多,舉凡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預售停車位買賣、不動產委託銷售及房屋租賃等皆屬之,為規範不動產交易類定型化契約之違規行為,及因應消費者保護法第56之1條增訂裁罰規定,地政局率全國之先,研訂完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定型化契約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將前述5類定型化契約之違規行為,依照「違規查獲次數」及「限期改正次數」等情形課以不同罰鍰,期符合比例原則,並期能在法制面上與時俱進,符合社會需求,裁罰基準已於7月11日發布並自8月1日起生效。

分級裁罰併累進  提醒業者勿僥倖

     地政局研訂之裁罰基準採用「分級裁罰」,也就是「次數越多、罰鍰越高」的累進裁罰方式,例如第一次查獲甲建商A建案違規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第二次再查獲甲建商B建案即處新台幣5萬元至20萬元,最高可處30萬元,同一建商違規被查獲次數越多,罰鍰越高;另外,裁罰甲建商A建案時亦會同時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則按次累加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亦就是限期不改善亦會因限改次數累罰到改善為止。故統一裁罰基準上路後,不動產業者違反次數越多,罰越重,限期改正不改正,加重處罰,不動產業者勿存僥倖規避的心態。

結語

     健全房市之目的,在於保障合法業者的營業環境與消費者的權益,並導正不法業者的行為,故藉由統一裁罰基準之發布實施及落實執行,希創造公平良善的房地交易市場,造就業者與消費者之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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