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事順利〞_定型契約有保障
租賃新制_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房屋租賃行為原係頗為常見之私法行為,但近年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爭議的肇因常於租賃雙方對權益的不瞭解與漠視,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107年6月27日施行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對於租賃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更周全之規範。
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內政部再次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爭議協調有管道
認識容易相處難,萬一真的在租賃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建議雙方先好好溝通,找出問題癥結所在,蒐集相關資料,90%以上糾紛解決均靠協商可解決,切勿惡言相向、互放狠話,若需求助得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950提起申訴、調解或當地縣市政府的地政單位申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仍無法妥適處理,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建立一個良善租賃市場是我們大家所期待的,期望由「租賃住宅市場及管理條例」及簽訂一份好的租賃契約,讓不良房東、房客能銷聲匿跡,為社會建構一個安全、健康、有保障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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