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

「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
發表時間 2025/08/04 15:15
閱讀人數 1289

前言

內政部於102年8月28日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條,針對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及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劉金燁測量技師擔任講師,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為題,重點整理相關法令程序,以及實務經驗分享,以下節錄當天講座部分重點內容。

 

建物標示圖簡介

現行新建房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以地所轉繪、委外轉繪、專業人員簽證三種方式擇一辦理。其中以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得免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直接申辦保存登記,有效減少申請人行政往返程序與時間以及登記機關行政程序,為時效最佳方案(延伸閱讀:採用「建物標示圖」,省時又省錢),申辦比例逐年攀升,其中更以桃園市占比近八成為全台之冠,顯見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已成為趨勢潮流。

 

建物標示圖格式

依內政部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圖內應含建物基本資料、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及計算式、成果圖說明文字、起造人與專技人員簽章。

值得注意的是,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與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存有以下差異:

  1. 圖名:分別為「建物標示圖」與「XX縣(市)XX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
  2. 依據法令:建物標示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之2規定辦理。
  3. 轉繪v.s簽證: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竣工平面圖轉繪,並由地所核對成果圖內容是否相符;建物標示圖則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直接繪製並簽證,需於圖上註明圖上如有遺漏或錯誤者,由建物起造人與繪製人員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起造人及繪製人簽章或蓋章。
  4. 說明文字:建物標示圖上須加註「同意登記機關建檔保管及核發謄本」等字樣。
  5. 核章欄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核對、檢查、核定等欄位,標示圖則無。

 

標示圖登記文件注意事項摘要

  1. 簽證人為開業之建築師者,應檢附開業證書影本、備查之開業印界資料正本及影本;簽證人為開業之測量技師者,則應檢附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簽證報告。
  2. 原則上應隨案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載明,並依法簽證。但本市現行採簡化便民作法,以建物標示圖轉繪平面圖時,無需檢附上述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3. 標示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並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ZJB、ZIP)辦理(未檢附者須繳納每建號600元之代辦費用)。

 

建物標示圖預審

以往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時,申請人須先取得使用執照,始可申辦,倘經地所審查標示圖內容有誤者,則須費時修改補正,造成案件延宕。為加速建物登記程序,及早釐清標示圖疑義及錯誤,臺北市自113年4月15日起,推出「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服務,申請人得於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時,同時向轄區地所申請建物標示圖預審作業。地所審查完畢後,將函復申請人預審符合或尚有待修正處,供申請人提早進行釐正事宜,藉此減少等待補正之時間,加速登記案件辦理時效,歡迎多加利用。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7月16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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