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認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發表時間 2025/09/16 17:48
閱讀人數 1194
作者 江孟芳
  • 制定吹哨者保護專法源起

      小章擔任基層公務員,負責財務工作,其任職單位的上級長官常虛報公帳,挪為私用,開不實單據報帳,傳承下來一直是這樣,他沒有太大的警覺就奉命行事。後來因其他案子查察,發現核銷方式跟自己單位很像的案件,竟然就是貪污!思考了數日後,小章最後還是決定自首,並舉發長官。

       在未有專法制定前,類似小章的揭弊、吹哨者,不但要面對被免職開除、被提告、甚至被攻擊的不利處境屢見不鮮。當案子被爆出後,不論是部門單位、當事人、甚至社會大眾運用人肉搜索方式去追查揭弊者究竟是誰,甚至加以報復。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主要內容

       為了正視這些阻礙在體制內為正義發聲的吹哨者,破除疑慮勇敢揭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2025年7月22日正式施行後,作為首部吹哨者保護專法,對於泛公部門(含公部門、特定事業、團體或機構)的揭弊者強化揭弊者身分保密、禁止不利措施之工作保障、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法定救濟程序與人身安全保護的請求途徑告知,及洩密責任免除、共犯刑責減免等應有的權益保障,日後如因此遭受不利對待,揭弊者得依本法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權益。

       為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新法適用範圍及如何因應

(一)五個基本要件:

  1. 揭弊者具備特定身分關係:公務員、在泛公部門上班的人、與泛公部門有契約關係的企業或團體員工等。
  2. 被揭弊對象為泛公部門人員。
  3. 揭弊者必須「具名」。
  4. 向本法規定的「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包括內部主管、首長、檢察機關、監察院等揭弊,若向民意代表等外部人士揭弊,也應轉由受理機關處理。 
  5. 揭弊內容是本法第3 條所列的「弊案」 :考量弊案類型多元、案件結構錯綜複雜,不僅包含公部門之刑事貪瀆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又涉及金融、食安、環保、水土保持、勞動、醫療、社會福利等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且具公益性不法事項。

(二)提醒:不是每種情況㇐律給予保護,排除惡意造假或明知已公開                 的情況。

(三)如何因應:

      受理揭弊單位或人員,相關權責包括:

  1. 在受理揭弊20日內,給揭弊者受理調查通知。
  2. 在受理揭弊6個月內,給揭弊者調查結果通知。
  3. 如果判定揭弊內容非主管事項時,應即將案件移送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
  4. 對於揭弊內容,應予保密,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

  • 結語

       隨著吹哨者專法通過及正式施行後,作為體制內維護公共利益的舉報者,也是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關注揭弊者的法律權益,也需提供必要的關懷與支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邁向廉潔透明的現代政府,建構懲治不法的清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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