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繼承權利睡著了
遺產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會被充公嗎? 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但課處罰鍰的規定,仍無法促使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致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與日俱增,導致地籍資料失實。為謀解決之道,內政部於64年增訂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繼承人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申請繼承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代管,代管期間為9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逕為國有登記,地政機關於代管期間並得收取代管費。 上述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恐有侵害人民財權之虞,內政部爰於89年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將「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並延長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修正為「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逾10年未領取價款者,歸屬國庫。 為了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將每年清查發現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資料,於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如果繼承人已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因尚未核稅致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者,可以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繼承人為什麼不辦繼承登記? 依現行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雖然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已規定繼承人之應繼分,但繼承人如欲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時,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繼承人對於財產分配方式意見不合時,往往降低了辦理繼承登記的意願。雖然法務部在102年研擬民法第1164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繼承人得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共有。」,以解決公同共有財產難以處理之問題,惟行政院會105年3月31日通過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64條修正草案未能通過。 除了繼承人意見不合外,傳統觀念認為女性不應分配遺產,或是認為繳清遺產稅就可以了,不知道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或是不知長輩有遺留財產等,都是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針對上述原因,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多項貼心服務:多元管道宣導 主動通知繼承人 地政事務所除了每年4月1日定期公告及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官網也提供查詢服務,並積極利用簡訊通知,或透過內政部戶政司按月提供之被繼承人資料,以雙掛號通知繼承人。又為避免繼承人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致被課處罰鍰,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對於未辦繼承逾4個月者,會再次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臺北市自100年至104年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的件數,從4,129件逐年攀升至5,596件,另外100年至104年辦竣繼承登記的案件數,也從2,757件增加到3,774件,成長幅度達1.37倍,可見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努力宣導及通知,確有顯著成效!